
依據(jù)消保法第7條第2項規(guī)定,BSMI 宣布C.C.C Code具有顯示面板的產品須于本體標示警語,及產品說明書及外包裝標示警語及注意事項。此規(guī)范于2016年9月1日實施。
警語標示內容如下:
(一) 警語標示:
1,警語內容:使用過度恐傷害視力。
2,標示位置:產品本體、說明書及外包裝。
3,顯示方式:烙印、貼紙、或開機螢幕顯示,或其他方式。
4,標示字體:建議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少于2mm。但最大表面積不足80平方公分之產品本體,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得小于2mm.
(二) 注意事項標示:
1, 注意事項內容:
A,使用30分鐘請休息10分鐘。
B,未滿足歲幼兒不年螢幕,不歲以上每天看螢幕不要超過1小時。
2, 標示位置:產品說明書及外包裝。
3, 顯示方式:烙印、貼紙、或開機螢幕顯示,或其他方式。
4, 標示字體:建議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少于2mm。但最大表面積不足80平方公分之產品本體,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得小于2mm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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